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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改土地规划严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5:2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权威解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政策解读

  新华社24日受权全文播发《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决定》指出,我国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新华社对这一重要文件作了权威解读。

  基本农田

  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用途

  《决定》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或者“设施农业”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决定》指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必须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无地农民

  必须保证长远生计

  《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决定》指出,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划区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在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为被征地农民留有必要的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对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无地农民,应当异地移民安置。

  《决定》还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提出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性意见。

  用地指标

  不符合规划不得批准

  《决定》中明确规定,我国将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决定》还明确提出,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没有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低价招商

  必须严格禁止

  《决定》中明确规定,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非法压低地价进行招商行为将被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决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还指出,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保护耕地

  政府主要领导负主责

  《决定》规定,要建立起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决定》指出,调控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权力和责任在中央,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权力和利益在地方。

  违反规定

  将严肃追究责任

  《决定》规定,要建立起严格的土地管理责任追究制。对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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