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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怀孕期间企业不得降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5:28 都市快报

  一份用于女职工维权的专项依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目前正在南京各个企业中推行。

  《协议》要求,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五期”期间,任何企业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承包、转让时,对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原单位女职工,企业不得无故拒绝聘用。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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