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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6:58 荆楚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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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2004-12-2506:58:47)国务院决定,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415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经济普查的范围包括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经济普查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入户登记。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调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表。否则,企业事业组织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经济普查是利国利民之举,全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普查工作,为圆满完成全省第一次经济普查工作做出应有的贡献。

  湖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0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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