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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紧急通知要求限期执结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7:49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紧急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做好涉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工作。

  最高法院对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的拖欠建筑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按照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不同,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和执结期限:一、对于中央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
工程款,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转国务院有关部门,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底前执结;二、对于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执行法院分别转有关地方政府,由其负责清理并协助人民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三、对于企业投资开发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借助各级人民政府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力度,最迟于2006年年底前全部执结。对于上述一、二类案件,必要时,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直接予以执行。

  最高法院要求,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需要转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各高级法院要尽快制订适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的工作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并将转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案件列表通报给省级人民政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

  据市一中院的法官解释,《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意思是:法院在申请执行的案件中,如果遇到同一个被执行人既拖欠民工工资和建筑工程款,又拖欠银行贷款或其他款项,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得,要优先发还民工工资和工程款。这就是法律上的优先受偿权。近期市一中院集中大规模发还的两次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都适用了《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作者: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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