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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卖淫从重处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7:58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日前,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量罚基准和工作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该《指导意见》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参与制定《指导意见》的江苏省公安厅法制处负责人接受晨报记者专访,详细阐述关于卖淫嫖娼几个敏感问题的认定。

  您对新出台的《指导意见》有什么想法、看法,欢迎来电84701110或13305168315发表
看法。

  执法随意性大

  以往,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时,由于没有具体的量罚标准,公安民警在办案时执法尺度难以把握,执法随意性较大,既有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也有少数公安机关受利益驱动,以罚款代替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或治安拘留的。

  认定卖淫需要现场取证

  对于如何认定卖淫嫖娼案件,省公安厅法制处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时,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证据中要有能证明卖淫嫖娼行为存在的,主要有群众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和现场提取的卖淫嫖娼人员使用的安全套、性药等物证,以及扣押的嫖资,卖淫所得其他财物或记载嫖资的账单等。

  同时,还必须有证据证明卖淫嫖娼行为系违法嫌疑人实施的。这些证据主要是卖淫嫖娼人员的陈述,包括双方搭识,谈价,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支付财物的过程;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卖淫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对卖淫嫖娼人员或有关场所的辨认记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及视听资料;对现场提取物证的鉴定结论。

  没工作不算“生活所迫”

  《指导意见》规定“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罚款上限为3000元,比正常罚款少了2000元。如何认定“生活所迫”是另一个市民关心的热点,收入多少算“生活所迫”,找不到工作算不算“生活所迫”。

  对此,法制处负责人介绍说,在处罚时,有许多行为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这就要求公安机关要有足够的量罚证据。对于“生活所迫”,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来决定,但对于生活所迫的标准,那必须是在所属地无亲无故,身上连回家的路费也没有的情况下,作出的一次错误选择而卖淫。但对于下岗,找不到工作而以卖淫为生的不适用。

  同居通奸不算卖淫嫖娼

  由于《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卖淫嫖娼的”要从重处罚,如何来鉴定嫖娼人员明知卖淫女不满14周岁?

  法制处负责人对此也进行了解释,公安机关在收集了所有的证据后,则要进行证据排除。首先要排除违法嫌疑人系非法同居,通奸等不正当性关系的证据,其次要排除嫖娼人员明知卖淫女不满14周岁的证据以及排除卖淫嫖娼人员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证据。对于这些问题,公安机关必须严格排除,防止处罚过重。

  卖淫只由治安民警查处

  “以往许多卖淫嫖娼案件是什么警种都能查处,说白了是利益驱动,这次《指导意见》专门规定,卖淫嫖娼案件只能由治安民警查处!”法制处负责人说,《指导意见》规定,卖淫嫖娼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或派出所管辖。在办理涉娼刑事案件时发现的与该案相关的卖淫嫖娼案件,可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上级公安机关在案情重大,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困难,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因种种原因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案件涉及面广,跨区域等情况下,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才可以依法查处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卖淫嫖娼案件。

  不按照程序办理可举报

  法制处负责人介绍,公安机关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时,必须要按照程序。要有受案登记表,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证据材料;传唤证,检查证,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文件返还凭证以及相应的财务收据,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举行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等涉及调查措施的证据等。对于不按照程序办理的,当事人可向上级公安机关举报。

  取证应保护当事人隐私

  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应当坚持不搞全警参战,不搞全面清查,不搞普遍整治的原则,防止为查处卖淫嫖娼案件而干扰群众正常的娱乐生活和业主的合法经营;规定严禁民警以诱导他人实施卖淫、嫖娼等方式查处卖淫嫖娼案件。

  对当场查获的卖淫嫖娼案件,当注意提取相关物证,必要时进行摄像或拍照,并对提取的物证进行鉴定。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防止侵犯人权。

  何为卖淫嫖娼

  根据《指导意见》,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

  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色情活动、非法同居及通奸等不正当关系不算卖淫嫖娼。

  【量罚基准】

  一般罚1000—500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卖淫、嫖娼2次;

  2、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四种情况少罚200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70周岁以上人员初次卖淫、嫖娼的;

  2、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

  3、初次卖淫、嫖娼未遂的;

  4、其他情节轻微的。口淫手淫从轻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1、卖淫、嫖娼中止的;

  2、有立功表现的;

  3、具有其他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情节的。

  以口淫、手淫等未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卖淫、嫖娼的,应当在相应的量罚基准内从轻处罚。网络卖淫从重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罚:

  1、公开招嫖的;

  2、利用网络卖淫的;

  3、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卖淫、嫖娼的;

  4、具有其他法定从重情节的。性病卖淫收容教育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的;

  2、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的;

  3、卖淫嫖娼人员患有性病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重传染病不予拘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治安拘留:

  1、不满16周岁的;

  2、70周岁以上的;

  3、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4、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的。强迫卖淫不予收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收容教育:

  1、不满14周岁的;

  2、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传染病的;

  3、怀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岁以内婴儿的;

  4、被拐骗、强迫卖淫的。

  作者:沈宫轩 王业全

  (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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