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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官司终定案:失主不用赔小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8:16 东南早报

  11月11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离奇官司:抓贼成被告》一案一审判决,获悉自己要赔偿小偷6600余元后,失主杨某当庭落泪。昨日,泉州中院对此案二审终审判决,这一次———

  “全体起立,现在宣判!”昨日,备受关注的小偷告车主一案,泉州中院二审终审判决自行车失主杨某不负民事责任,不用赔偿方某的经济损失6600余元。

  同时,中院维持了原审判决货车车主谢某赔偿方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万余元。

  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认定:方某偷了杨某停放在位于丰泽区刺桐路口国税局前的一部自行车。

  法院查明,今年3月26日,杨某发现自行车被方某偷走后,雇车追赶,在此过程中,方某与吴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受伤。

  8月份,方某把杨某和货车车主谢某等告上法庭,索赔9万多元。鲤城法院于11月11日一审判决杨某应该承担10%的责任(需赔偿方某6600余元),谢某需承担35%的责任(需赔偿方某2.3万余元),方某自行承担55%的责任。

  方某、谢某和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上诉。中院于本月17日开庭审理此案。

  10月20日,第4版《离奇官司:抓贼成被告》

  今年3月26日,杨女士发现自行车被方某偷走后,雇车追赶。追赶中,方某被大货车碾伤。9月,方某把杨女士等告上法庭,要求索赔9万余元。鲤城法院于10月19日开庭审理此案。

  11月12日,第13版《失主赔偿小偷6600余元》

  一审判决方某负主要责任,承担55%的责任,杨某负10%责任赔偿6600余元,大货车车主谢某承担35%责任赔偿2万多元。杨某当庭落下眼泪。

  11月15日,第11版《机动车道成了小偷“自由之路”?》、《假如把失主换成警察》

  早报“有话直说”栏目的两篇文章对一审判决表示了看法。

  11月26日,第11版《两名被告上诉了》

  杨某和谢某等向中院提起上诉。

  12月9日,第6版《车主小偷均成上诉人》

  杨某和谢某都把对方作为被上诉人。

  12月17日,第7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今日旁听》

  官司引起广泛关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将会到庭旁听,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多家媒体对此案进行了采访。

  12月18日,第5版《原告终于露脸责任之争仍在》

  二审在泉州中院如期开庭公审,原告在法庭上露面。

  小偷官司知多少

  1.海南琼海市:2000年5月,琼海市中原镇两男子殴打一少年小偷致死。今年年初,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其中一人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3000元。

  2.海南三亚市:据12月13日新华社报道,海南省三亚人罗某、吉某抓住小偷后不是扭送公安机关,而是将其痛殴一顿,小偷因伤势过重而死亡。近日,海南高院二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15年,判处吉某有期徒刑8年。

  3.晋江市:12月23日,泉州中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打死小偷的联防队员被判重刑。打死小偷的晋江市陈埭镇横坂村原巡逻队员黄某、郑某及某公司保安员郭某,均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13年。

  今年5月14日晚9时许,晋江市陈埭镇横坂村巡逻队员黄某和郑某,在巡逻时发现偷盗液化气瓶的方某和汪某,上前将两人抓获。当晚10时许,黄某、郑某将小偷方某、汪某带到办公室后,用手铐铐住方、汪二人后,与某公司保安员郭某等人盘问方、汪偷盗之事。在盘问过程中,黄某、郑某、郭某伙同陈某洵、许某条、许某华等人分别持巡逻队办公室内的橡胶棍、木棍等工具及用拳脚殴打方某、汪某的手脚、背部及身体其他部位。方某后因伤势过重而死。

  法院判决依据

  小偷主观有重大过失

  泉州中院认为,方某在偷盗上诉人杨某的自行车后,在没有任何人追截的情况下即自行驶入机动车道,使自己处于危险的状态下,且发现杨某追赶时并没有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而是继续在小车道上行驶,直接导致其与吴某驾驶的货车相撞。

  方某主观上只要尽到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就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怠于注意,并放任其危险行为的继续,主观上有重大的过失。

  原审法院认定其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的主要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失主自助行为合法

  泉州中院认为,阻止违法行为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杨某在其财物被方某偷盗的紧迫情况下,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时,迫不得已采取追赶、拦截等私力救助措施,其目的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并不违法。

  杨某主观上没有过错,也没有实施对被上诉人的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杨某在追赶、拦截过程中,有对方某实施抓、拉、推等行为。方某的损害结果与杨某的行为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某忽视对被上诉人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及注意,自助行为措施不当,对造成被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主观上存在过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充分,其上诉请求中院予以采纳。

  货车司机该负责任

  泉州中院还认为,吴某违反交通规则将货车驶入小车道,在发现前方杨某雇佣的摩托车与方某相互追逐时,未尽到与其驾驶行为相当的安全注意义务,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紧急避让措施,对造成本案中方某的人身损害结果,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其行为与方某的人身损害的事实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原审法院认定吴某应对方某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由于吴某是谢某所雇佣,其责任应由谢某承担。谢某、吴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中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声音

  虽然法院有了终审判决,但本案中各个当事人仍对事情的发生争论不休,焦点还集中在,造成方

  某的人身损害,方某及杨某、吴某是否存在过错,对方某的人身损害应由谁承担民事责任问题。

  杨某:有贼还会追

  昨日终审宣判后,杨某再次当庭落泪,“我真的太高兴了,终于不用赔偿她(方某)了。”

  此前,杨某在一审宣判后也失声痛哭,当时她想不明白,自己追小偷要回自行车,为什么还要赔偿小偷的经济损失?

  “这次我是喜极而哭。法律终于给我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杨某说,自从8月份知道自己被告上法庭后,自己就没安心工作过,“现在我终于可以安心地工作了。”

  “如果你再次遇到偷车贼或者其他不法行为时,你会上前追赶小偷吗?”有记者问。“我想我会再次去追赶他。我相信,邪不胜正。”杨某说。

  方某:“我没偷车”

  跟在二审庭审现场一样,昨日宣判后,方某仍多次说道“我没偷车”。

  宣判后,当法院要方某在判决书上签字时,她起先不签。后来,经法院工作人员解释签字为必要程序,她才签下。当要求在法院判决意见书上签字时,她说不识字,后来才签下自己的名字。

  方某称,杨某为逃避责任,便说是她偷车。

  此前方某向法院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虽然她在自己的自行车丢失的情况下,因一念之差顺手牵了杨某的自行车,承认自身存在过错,但这并不会必然导致自己人身损害事故的发生,原审判决她应承担55%的责任明显偏重。

  方某还认为,杨某在发现自行车丢失后措施不当,没有及时报警,而是在机动车道上采取拦截的危险方法,突然伸手抓向骑自行车的她,造成她摔倒,杨某应对其过错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人士评说

  该官司引起了业界的极大关注,昨日就此案,记者采访了各界法律人士。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汤教授

  方某自身有过错

  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汤教授说,他在二十多天前就知道了这个案件,并且曾经组织民商法的学生在课堂上讨论过此案。他表示支持终审法院的判决。

  原审法院在判决中提出,当方某为逃避追赶而冒险进入机动车道时,杨某应当预见到,她继续行使自助行为可能存在发生侵害方某生命的危险。

  汤教授认为此种提法不当。他说,本案中杨某只有注意义务而无预见义务。杨某只要注意自己实行的自助行为没有对方某造成生命危险即可。方某并未因杨某的追赶而停止对她合法财产的侵害,仍然骑着车,也就是说方某还在非法占据着杨某的自行车,这时候杨某进行追赶是合理的。

  相反,方某应当有预见义务,她应当预见到自行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可能发生的生命危险。方某的人身损害并非杨某造成的,而是第三方(货车)导致的,第三方负有责任。

  汤教授说,当时假如杨某没追,而方某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也是有危险的,如果真的在杨某没追赶的情况下,方某也受伤了,那找谁分担责任呢?

  汤教授认为,在下列情况下杨某应负有赔偿责任。第一,若方某把车停在一边,人跑到机动车道上,而杨某还去追方某本人,在此过程中方某被车撞到并受了伤,那么杨某要负一定的责任。另外,假如杨某在追赶过程中强行拉了方某,要让她下来,这种情况下,杨某也要对方某的受伤负责任。

  此案中,方某的人身损害并非杨某自助行为过当所致,而是由货车司机这个第三方造成的,故应由货车司机和方某本人来分担责任。

  原审法院中判决依据之一便是:生命健康权高于个人财产权。汤教授对于这一提法也持有异议,他的理由是,在我国宪法中,生命健康权与个人财产权都应得到尊重与保护,从宪法条文中体现不出两者孰轻孰重,两者不能进行比较。

  但汤教授说,虽两者不能比较,但并不是说法院不重视方某的生命健康权了,本案判决判货车车主及司机承担35%责任,而非方某一人承担所有的责任,便是对方某生命健康权的保护与重视。

  早报法律顾问林晓阳

  判决给了正确导向

  早报法律顾问林晓阳律师说,他一直在关注此案的进展,昨日当他听说终审判决结果时,认为中院的判决,既指导了社会舆论方向,又代表了法律精神———公平和公正。

  对于原审判决提出的生命健康权高于个人财产权,林晓阳认为生命健康权与个人财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两者不好进行比较。

  他说,杨某发现车被偷后,自己进行追赶,是合理的自助行为。在追小偷的过程中小偷受伤了。但小偷受到的人身损害并不是杨某的过错,杨某在主观上并未想要将小偷弄伤。

  之所以说中院的判决指导了社会舆论,林晓阳说,既然杨某不存在过错,那么若要她为小偷的受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以后谁还敢捉小偷呢?而且如果不是杨某自己去追,而是一个见义勇为的路人去追,如果在追的过程中小偷受伤了,他也要负责任,那还有谁会见义勇为呢?

  因此,他说中院的判决给了社会一个正确的行为指导方向,以后大家发现自己遭受非法侵害时,只要手段合理,就可以去阻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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