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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人者一审判死刑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8:16 东南早报

  将交通稽查员推下车致其死亡,犯故意杀人罪

  早报讯(记者陈祥木)昨日,泉州中院一审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李某强行开动货车并将执行公务的鲤城区交通局交通稽查队员何某推下车,致使何某受重伤不治身亡,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依法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泉州中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11月16日上午8时许,湖北钟祥人李某的无牌号军绿色东风货车停放在市区南环路时,被上路巡查的鲤城区交通局稽查队查获。当时,李某不在车上,且该车的车门玻璃没有升起,稽查人员即从该车驾驶室内提取了一块车号为鄂H30999号后牌和一块缴讫标志牌,但驾驶室内无任何证件和缴费单据。而作为该车的驾驶员,李某却坐在附近他人的车上,不出来主动配合检查。在无法找到无牌大货车驾驶员及无法查明该车真实身份等情况下,稽查队决定将该车依法暂扣,开回停车场调查处理。

  随后,稽查队决定由队员何某负责将无牌大货车开往市区浮桥临时停放点。但该车在沿省道306线往浮桥方向行驶一小段路即熄火停下。随即,何某下车持手摇柄手动启动车辆。

  在此过程中,李某为逃避查处乘机上车将该车强行开走,何某见状即跳上该车驾驶室左侧踏板,边喝令李某停车边制止其继续前行,但李某却不服从劝阻,拒绝停车继续驾车前行。不但如此,在明知车辆行驶中将何某推下车将有可能造成何某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损害的情况下,李某仍强行将何某推下车,而后驾车逃跑。被推下车后,何某摔倒在公路上,因头部严重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

  经法医鉴定:何某系特重型颅脑外伤致生命中枢衰竭死亡。

  案发后,无牌大货车被鲤城区交通局稽查队扣押。而犯罪嫌疑人李某则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04年6月10日,潜逃5年多的李某在乌鲁木齐被警方抓获归案。

  泉州中院审理认为,李某为逃缴国家法定交通规费,抗拒交通稽查人员依法执行的查处行为,竟置他人的生命于不顾,采用暴力手段将站在其行驶车辆上的执法人员何某推下车,致使何某摔伤后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李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此,泉州中院昨日一审以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法院判令李某应赔偿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何某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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