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 占用或改变基本农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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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8:41 每日新报 | ||||||||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活动,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等任何名义,占用基本农田从事房地产开发。
同时还规定,要建立起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