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醒)“定金”非“订金”购房前要慎付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09:57 胶东在线 | ||||||||
胶东在线消息 购房者一口咬定,开发商没有履行事前告知的义务,要求退还所付定金;开发商却连连叫屈,他们认为已明确告知了购房者,按照规定,购房者违约定金不能退。消费者协会则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与“订金”并不相同,预付房款时一定要搞清。 据购房者高小姐称,11月16日,她在芝罘区西郊一新开发的居民小区看好一套精装修的小公寓,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预交500元定金。5天后,当高小姐缴纳首付款时
负责该楼盘销售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高小姐交定金前,他们已将这些情况和她交代清楚了,并且该公寓的共摊面积为23%,完全符合共摊面积不得超过25%的国家规定。房产《认购书》上也写明:认购者如未在约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及交纳房款,则视为自行放弃购买权,房产公司有权将其认购的房产另行出售,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责任。 消费者协会有关人士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都要预先签订合同。但许多消费者并不清楚在签合同时,“定金”与“订金”的违约责任并不相同。“订金”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经营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而“定金”在《担保法》中有明确规定是作为购房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与此同时,消费者还享有知情权,开发商应将房产相关情况事先作详细说明。(记者 刘震东)责任编辑:杨胜武 来源:今晨6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