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颁布 明年2月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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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0:31 法制日报 |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颁布 明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华社24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三十五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