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受伤家长索赔诉讼请求部分支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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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0:48 每日新报 | ||||||||
张北刘虹 新报讯【记者张北通讯员刘虹】二年级小学生涛涛在学校被脱落的门窗玻璃划断肌腱,家长诉至法院要求学校给付包括继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在内共计5万余元。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涛涛受伤责任应由学校全部承担,但继续治疗费用应待事实发生后另行解决,故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判令校方赔偿涛涛各项损失共计4000元,扣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涛涛是某小学二年级的小学生,事发当日下午,涛涛在课间休息时去学校体育器材室,在他用手推门时,因门窗玻璃脱落致右手手腕割伤。随后,涛涛被送往儿童医院治疗。经诊断,涛涛伤情为右前臂皮肤裂伤、肌腱断裂,涛涛为此住院十五天,在此期间,学校为涛涛支付了医药费3000余元。涛涛的父母认为,涛涛右腕划伤,导致肌腱断裂,虽经手术,但已留下疤痕,并对今后的人生及生活造成影响,对此涛涛父母要求由校方支付今后的治疗费,同时要求校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余元。被告认为涛涛想进入的是一间储藏室,平时不经允许学生是不能进入的,因此校方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涛涛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校期间,作为校方有义务保护学生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于学校内不许出入的地方,因校方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或明示,导致涛涛右手手腕割伤,故校方理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涛涛全部经济损失,即医药费、住院伙食费等。对于涛涛父母提出的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此外对于今后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应待损失发生后另案解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