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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次赋予职工劳动报酬协商共决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0:5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南京12月24日电(记者王伟通讯员张姿严玉中)记者今天从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在刚刚审议通过的《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此间人士认为,在国家和地方立法中,首次如此明确地赋予职工对劳动报酬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拥有协商共决权,具有突破性的意义。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江苏着力加快劳动法规体系的建设。近两年先后制定出台了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征缴和安全生产等条例,为调整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规支撑。在此次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条例》中,更突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该条例首次以法定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进行平等协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不一致的,按照集体合同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将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每年至少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一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的工资条款或者附件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为了使职工共享企业改革发展的成果,该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当出现“本单位利润增长、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等四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都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

  此外,劳动定额、保守商业秘密、涉及劳动关系的规章制度等重要事项,也首次被列入了该条例所明确规定的协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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