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非法压低地价招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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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2:01 北京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 今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非法压低地价进行招商行为将被严格禁止。违反规定出让土地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情节严重的将以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新华社24日受权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明确规定的。
《决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基准地价制定并公布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除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外,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 《决定》还指出,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网络编辑:康琪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