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财政违法有新条例可依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2:04 上海青年报 | ||||||||
07 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国务院日前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条例》共分三十五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条例》还规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