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江苏处罚卖淫嫖娼出新规 嫖娼双方强制检测性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2:49 龙虎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 日前,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量罚基准和工作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卖淫嫖娼案”进行处理时有了细杠杠。

  《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卖淫、嫖娼2次的,以及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治安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
款;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的,以及卖淫、嫖娼人员患有性病的,除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外,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节,提出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意见。如,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70周岁以上人员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以及初次卖淫、嫖娼未遂,卖淫、嫖娼中止的等,予以从轻处罚;对公开招嫖和利用网络卖淫的人员,以及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卖淫、嫖娼的,从重处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治疗。

  据了解,以往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时,由于没有具体的量罚标准,公安民警在办案时执法尺度难以把握,执法随意性较大,《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范。 通讯员沈宫轩 金陵晚报记者刘敏

   江苏严禁民警以诱导卖淫等方式查处嫖娼案件


 【评论】【推荐】【 】【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彩 信 专 题
圣诞节
圣诞和弦铃声专题
3DMM
养眼到你喷血为止
请输入歌曲/歌手名:
更多专题   更多彩信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