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讨得笑容损失费1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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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4:29 扬子晚报 | ||||||||
高中生林林在和同学的打闹戏耍中受伤,掉了两颗牙。为此,他以牙齿缺损不能再开口笑,影响今后就业和交友为由,将同班同学李某告上法庭,讨要笑容损失费。12月24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林林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833.2元。 17岁的林林就读于郑州某铁路中学,即将进入高三学习。他在起诉状中称,2003年12
林林认为,同学李某的行为不但给他的肉体带来极大的痛苦,而且在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牙齿缺损让他再也不能像往常一样开口笑了,使其痛失报考军事院校、国防、演艺、语言类等大学的机会,甚至以后还会严重影响其就业和交友。而李某及其家人遇事推诿的做法,更让林林和家人生气。鉴于此,林林一纸诉状将同学李某告上法庭。 被告李某辩称,2003年12月30日在第四节课下课前,同学林林给他起外号,叫他“大脸猫”。下课后,林林从他跟前向教室后门跑,他为了闹两下就上前拉住了林林。当他们走到后墙时,他倒靠在后墙壁上,原告林林被其拽倒,牙齿正好碰到了后墙壁的黑板槽上。当时,林林很生气。事后,他主动带林林去看病。因此李某认为,引起纠纷的原因是由于原告林林给他起外号,故对造成的后果原告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因原、被告在课间嬉闹过程中,造成原告林林牙齿折断,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张光辉李冬霞 同学间戏耍致牙齿折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