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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4:39 东方网-文汇报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27号国务院令,颁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新华社24日受权播发这个条例。

      《条例》共分三十五条,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条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
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条例》还规定,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的职权范围。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条例》详细列举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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