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选登:慎提“人性化执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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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5:19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邓海建 12月24日《北京娱乐信报》消息:今年3月份以来南京市发生了近150起袭警事件,300多名民警遭到殴打。据了解,发生这些袭警案与南京市公安局实施的“人性化”执法也有关系,由于南京公安机关的纪律规定,被投诉达到一定次数民警就要下岗。民警在执法中非常害怕投诉,以致在犯罪分子面前软弱了。
为什么300多名民警兄弟遭到殴打?笔者以为,这就是违法分子看到“教条治警”的体制漏洞,看到了我们民警工作评估体系的危机。一遭投诉就动辄得咎,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不作为和“轻度冷漠”也可能应“运”而生。要对投诉查清核实,正本清源,对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民警要还其清白,才能使得“人性执法”不至于以执法质量的式微埋单。 一味强调“人性执法”对执行者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从行为规范而言,执法必须依法,其行为过程严格意义上是“机械式”操作,真正的执法不可能在其行为过程中超越“法”的规范,给“人性”留下“化”的空间。从执法实践来看,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决不等同于“人性化执法”。“自由裁量权”不能随意滥用,因为它是法定的规范,无论“上限”或“下限”都是法定的标准,其上限禁止执法过当,其下限禁止渎职。人性化实际上是法律自身原有之意,“人性化执法”的提法反映了长期以来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瑕疵,而这一提法反而助长“人情化执法”的弊端。 在我们这个至今仍以人情化和关系网著称的社会里,还是多倡导严格依法办事为上策。因为“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当中并无明文规定,而执法活动本身又是一个人为操作因素颇多的过程,如是,可能会给某些人提供权利寻租的空间,也给民警的正常执法带来困惑。 法治的实现并非仰赖善良的执法者,而是仰赖全社会对于良好法律的敬重,尤其是执法者对于法律的敬重———严格依法办事。当我们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执法者的人性上时,可能会举着法治的大旗不自觉地倾向着“人治”的老方向。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