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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6:10 人民网

  人民网北京12月25日讯 记者石国胜报道: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合法、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予以证明的活动。法律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在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受国务院委托,就公证法草案向大会作说明。

  1982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对于恢复和发展我国公证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已设立公证机构3162个,比1980年增长了5倍;有公证从业人员2万多人,比1980年增长了15倍;年办证量超过了1000万件,比1980年增长了110多倍。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暂行条例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公证工作的需要。因此,在总结暂行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公证法是必要的。

  张福森说,公证是否属于国家职能,公证处是否为国家公证机关,法律中对此可不作规定,法律只要确定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能够满足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的需要。据此,草案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在不具备条件设立公证机构的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在设区的市级地方设立。”“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张福森介绍,草案没有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法定公证事项。主要考虑是,参照外国一般的立法惯例,法定公证事项都是在民商实体法中予以规定的。因此,草案只是原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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