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应收回死刑核准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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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5日17:07 深圳晚报 | ||||||||
法学专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 应收回死刑核准权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4日电(记者全晓书许林贵)在北京出席人权入宪与人权法制保障理论研讨会的专家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应收回死刑核准权。
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人士24日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透露,最高法正在研究收回省级高等法院死刑核准权的问题。此前,最高法的高层也在一年中多次表态会在适当的时机将死刑核准权收回。 “人命关天,判死刑要慎之又慎。”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王明迪说。与会的其他刑法专家也表示,收回死刑核准权,不但可以减少死刑人数,更有助于防止司法不公。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由各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原则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终决定罪犯“该不该杀”。但人民法院组织法同时规定,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可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授权复核,直接确定罪犯是生是死。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介绍,很多年来,除了少数大案、要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一般的死刑案件都是由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经授权核准判决的。 “人民法院组织法是1983年颁布的,当时是为了‘严打’的需要。而20年过去了,现在的局面已经大不一样了。”王明迪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作翔教授指出,现行制度下各省判罚尺度不一,有些罪由于各省法院认定的轻重程度不同,在这个省会被处死,而在另一个省却不会,使一些人感到“法制不公平”。收回死刑核准权后,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断生死”,有利于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原吉林省高院院长杨庆祥也表示支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这位大法官说:“生命权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不应该由省法院说杀就杀。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能够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内部人士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收回死刑核准权,还必须经过立法程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作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