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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信用卡含义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1:23 新京报

  旨在统一对信用卡犯罪进行惩处

  本报讯(记者廖卫华)昨天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就刑法规定的信用卡含义作出明确解释。

  安建说,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
、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安建指出,现行刑法对伪造信用卡和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作了规定。这些规定中的“信用卡”含义是指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

  但随着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业务的发展,出现了多种形式的电子支付卡,中国人民银行便将电子支付卡细分为信用卡、借记卡,并将信用卡再细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安建表示,鉴于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对伪造或者利用电子支付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在适用法律上出现了不同认识。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按照信用卡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理,有的按照普通诈骗罪处理,有的未作犯罪处理。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员会予以明确,以利于统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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