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日期间商家拒绝赠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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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1:25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没有过期的赠券拿去消费,商家却以“节日期间不收赠券”予以拒绝。昨天,省城不少市民致电本报热线,表示对商家的这种做法不能接受。 24日中午,合肥市民王先生到该市一家浴池去洗澡,浴后用该浴池赠送的现金抵用券付账时,浴池工作人员却告诉他,现在是圣诞期间,赠券不能抵浴资,须付现金。“赠券上标明‘有效期到2004年12月31日’,根本没有注明圣诞节期间不能用,这分明是骗人嘛!”
该市市民程先生昨天也有了类似的遭遇。程先生持一家茶座的赠券去该茶座消费,等消费完结账才知道有“赠券节日期间不可使用”的这一条“规定”。茶座工作人员解释说,圣诞期间来消费的人非常多,所以他们规定此间不接受赠券。程先生说,商家为何不在赠券上注明“节日期间不能使用”这一条款,以提醒消费者呢? 据了解,省城不少送赠券的消费场所在节日期间限制赠券使用。当消费者提出责问时,得到的解释就是: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就此问题,记者昨天采访了合肥消费者协会。据介绍,商家节日期间限制消费者使用赠券,而赠券上又没注明“节日期间不可使用”这类的提醒词语,是一种不合理的做法。至于“最终解释权”的说法,更属霸王条款。 (记者)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