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草案规定——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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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1:29 济南时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着张宗堂邹声文)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基本条件,并同时明确了禁止任职的四种情形。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公证法草案的说明。根据草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可以担任公证员:(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二)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三)年龄25周
草案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违纪被辞退、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