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两年将收回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2:0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开发区管委会不再拥有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权利;而土地连续两年闲置不用的,其土地使用权也将被依法收回;同时,开发区企业不再享受土地价格的优惠。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 据了解,该条例制定于1993年,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有
修改后的条例取消开发区管委会的土地供应权,以与土地法保持一致;修改后的条例对用地单位开发建设的时限和使用用途作了规范,规定不能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依法报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依法交还土地,并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另据介绍,由于经营性用地出让已一律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内、外资企业一律平等,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开发区的企业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价格按不同情况给予优惠政策。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杨杰)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