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最低消费30元 消委:侵犯自主选择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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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2:29 重庆晨报 | ||||||||
本报讯(记者李澜)“观音岩略香居火锅店每桌定有最低消费30元,但却没有在任何地方标注出来。”市民周先生质疑,火锅店的经营方式是否诚信? 前天中午,记者和朋友来到周先生所说的火锅店就餐,只点了两荤两素,加上油碟的价钱,记者算算消费不到30元钱。当记者将点菜单递给服务员时,服务员则称店里的最低消费是每桌30元。当记者表示,两荤两素已够吃,不需要再多点菜,服务员摇头表示,要么付
“每桌真有最低消费30元的规定吗?”面对记者询问,火锅店的老板表示“情况属实”,并解释称规定最低消费,主要是因为红汤火锅锅底的成本价就要30元,如果每桌消费不到30元,就要亏本。 记者问到为何不明码标价?该老板解释,两人以上的消费者,一桌轻而易举就能消费满30元,设立最低消费只针对个人消费者,“当消费者一个人来吃火锅的时候,火锅店的服务员都会对他们进行提醒。”最后,记者一行只好多点了几个菜,让消费额达到30元以上。 据市消委的工作人员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这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哪家饭店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商家不得把一些不公平条款强加给消费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