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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不得违反15项纪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3:45 都市快报

  在经过4年起草砥砺、13易稿,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提请昨日开始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

  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相关企业任职

  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两年内,不得到与
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对于公务员辞退,草案规定了四种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引咎辞职引入草案

  “引咎辞职”制度引入草案。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草案规定,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草案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职务职级划分将作较大调整

  公务员职务职级的划分与设置将结合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作较大调整。

  根据草案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现行公务员制度只提供了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再加上只设置了15个级别,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没有晋级机会。专家认为,草案从职务设计上,将建立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15项行为将被禁止

  草案规定了15项公务员必须遵守的纪律,即禁止公务员发生的行为: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将聘任制引入公务员管理当中,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草案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全部纳入了公务员范围。

  按照现行的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和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参照管理。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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