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人不能当公证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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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6:02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本报讯(记者杨在文)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公证法草案提请审议。草案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设立,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回避了这一争议,未对公证机构性质作出规定。司法部部长张福森说,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的提法已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公证事业提出的新要求,没有必要由国家对民事法律行为承担证明责任,通过行业组织或者
草案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且在公证机构实习两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草案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违纪被辞退、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记者采访获悉,统一司法考试后,担任公证员比做一名执业律师还难。 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该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公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或者部分追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