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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镜伤眼 女生获赔4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7:09 重庆商报

  核心提示

  云阳一18岁女学生配戴OK镜治疗近视,不料非但没有矫正其视力反而导致其左眼严重损伤、视力严重下降。近日,这起我市首例OK镜伤害案经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市二中院经再审后判令:万州卫校附属医院赔偿受害学生先期治疗费1.09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戴了OK镜 两眼常流泪

  2000年8月11日,云阳县双江中学18岁女生吴某到万州卫校附属医院,花2100元配戴了一副OK镜治疗近视。戴了一段时间,吴感眼睛发干发酸,时常流泪,2001年2月15日,她突感眼睛刺痛,且眼睛有红肿流泪等现象。

  吴被送到万州卫校附属医院治疗后,病情基本得到控制。但3个月后再度复发,后转到三峡中心医院、西南医院救治,经诊断吴双眼经OK镜矫正后,左眼裸视力从0.3下降为0.1,右眼裸视力从0.3下降到0.2,且左眼角膜中央区有一块3.5毫米的白斑。成绩一直名列前茅的吴某为治疗眼睛不得不休学,在西南医院治疗8个月,但视力无好转,左眼球仍有1.5毫米大小的一块疤痕。

  获赔3万元 再审讨公道

  2002年5月,吴某将万州卫校附属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双倍退还OK镜货款、支付有关医疗费1.09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2002年11月,云阳县法院对我市首例OK镜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所配戴的美国视康眼科中心的OK镜已被国家药监局撤销其注册,认定吴某眼睛损伤与配戴OK镜有因果关系。遂判决退还吴某购买OK镜时货款2100元(先期已退2000元),承担已产生的有关治疗费等1.09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万州卫校附属医院不服提起上诉后,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关于赔偿精神损失等判决的部分内容。今年5月12日,市人民检察院向市高院提起抗诉,市高院指令二中院对此案再审。近日,市二中院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记者 李双全

  新闻链接

  OK镜学名角膜塑形镜,是一种通过改变角膜的形成来矫治屈光不正的矫正器具。上世纪末传入中国市场后,由于在临床应用中出现大量的不适应症状,OK镜自投放市场起就面临消费者大量投诉。2001年,针对OK镜技术尚不完善和存在滥用滥配现象,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管局先后发文,要求约束和规范OK镜的生产、经营行为。(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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