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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规定企事业单位明年4月前必须参加医保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7:22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雷加)明年4月1日前,本市应参加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医保。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就此提出要求,以实现明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覆盖全市的目标。

  市劳动保障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些单位的职工参加医保后,其在2005年3月31日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医保的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医保费的年限计算。

  通知同时规定,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疗、化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医保的参保范围,对他们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此外,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可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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