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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草案(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7:27 北京青年报
“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公务员法草案(图)
  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公务员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等昨日提请审议

  公证法草案

  我国拟建立公证员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引入了责任追究制度,以便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该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公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或者部分追偿:

  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草案同时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六种行为之一的,由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3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的;私自出具公证书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严重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我国拟划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为禁区”

  为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草案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行为禁区”: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草案同时明确了公证员的“行为禁区”: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种人不得担任公证员

  草案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违纪被辞退、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法草案对公证机构性质未作规定

  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还是法律服务中介机构,一直是我国公证领域的争议话题。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开始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回避了这一争议,未对公证机构性质作出规定。

  司法鉴定管理

  问题的决定草案

  我国立法打击出具虚假司法鉴定的行为

  审议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细化了有关条款,以防范和打击出具虚假司法鉴定的行为。

  修改后的草案为打击出具虚假司法鉴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细化了原草案的有关条款。决定草案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草案还明确,国家对从事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刑法有关信用卡

  规定解释草案

  我国拟对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含义作出解释

  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信用卡已成为许多人不可或缺的支付方式,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活动也日益增多,为了统一执法,打击利用信用卡进行的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对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含义作出明确解释: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

  可再生能源今后有望成为继煤炭、石油之后的替代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风能等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如果辅以国家政策有力支持,在今后几十年我国可再生能源能真正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有关部门测算,今后20年至30年内,我国具备可利用条件的小水电、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资源量预计每年可达到8亿吨标准煤,开发利用潜力巨大。

  国家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制度

  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并借鉴国际经验,可再生能源法草案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即按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小水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成本水平,确定不同的上网电价。

  摄影/新华社记者刘卫兵

  作者:沈沈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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