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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划定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行为禁区”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7:30 大众网-大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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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为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为其划定了“行为禁区”,明确了几种禁止发生的行为。

  公证法草案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协议)、委托;遗嘱、声明;继承、财产赠与、财产分割;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收养关系;身份、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经历、有无受过刑事处罚;出生、生存、死亡、住址;文件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件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司章程;招投标、拍卖、财产清点、物品封存或者销毁等行为、事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

  草案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行为禁区”: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草案同时明确了公证员的“行为禁区”: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草案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违纪被辞退、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编辑:解西伟【发表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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