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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8:47 南京报业网-南京晨报

  审议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细化了有关条款,以防范和打击出具虚假司法鉴定的行为。

  决定草案规定,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因严重
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决定草案同时规定,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草案还对设立鉴定机构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以确保鉴定机构应当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提供鉴定服务的原则。为此,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除办理自行侦查的案件时进行鉴定以外,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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