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证机构公证员行为 公证法草案为其划“禁区”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9:05 每日新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为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为其划定了“行为禁区”,明确了几种禁止发生的行为。 草案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行为禁区”: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
草案同时明确了公证员的“行为禁区”: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