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行为设立“禁区”公证过错将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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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9:22 解放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引入了责任追究制度,以便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该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草案同时提出,国家建立公证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张旭东邹声文)为规范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行为,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为其划定了“行为禁区”,明确了几种禁止发生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行为禁区”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等。 公证员的“行为禁区”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