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全区经济普查即将开始 元旦起进行填表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09:43 桂龙新闻网

  昨日,自治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南宁市民族广场举行广西“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日活动。会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在全区实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公告规定:广西将于明年1月1日起进行普查填表登记,届时普查人员将携带相关证件,佩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员(指导员)证》,依法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据广西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郭声琨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
查的通知》要求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全区经济普查即将全面实施。自治区政府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向全区范围内的普查对象作出以下公告: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宏观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国家调整普查周期、整合普查项目后的第一次大型国情国力调查。此次经济普查的对象为广西辖区内所有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内容包括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调查资料年度为2004年。广西将于2005年1月1日起进行普查填表登记。广西境内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都应当接受调查。届时普查人员将携带相关证件,佩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员(指导员)证》,依法上门进行普查登记。三、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调查权利;对在普查中获悉的国家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四、配合普查人员做好调查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普查,不得虚报、迟报、瞒报、拒报、伪造普查资料,违者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予以处罚。五、普查工作由自治区和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经济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及普查对象在普查中的违法行为,可致电自治区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监督电话:0771—5843342。(黄英伟郑锋华李福玲)

  来源:八桂都市报

  责编:黄珊


 
推荐】【 小字】【打印】【下载点点通】【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免费试用新浪15M收费邮箱 赶紧行动!

热 点 专 题
健力宝收购案风云突变
杨振宁登记结婚
高峰私生子案一审判决
花样滑冰大奖赛总决赛
年底多款国产新车上市
网友幽默汽车贴图欣赏
圣诞家居美图大清单
2005年北京楼市大预测
天堂II 玩转港澳指南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