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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市康宁小区的一场纠纷引发相邻权官司:投诉热与赔偿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0:37 黑龙江日报

  近年来,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因不动产相邻关系引发的纠纷大幅度上升。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小区的一场纠纷引发两起相邻权官司,与百姓生活休戚相关的相邻权话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

  一场纠纷引出两起相邻权官司

  近日,哈尔滨市南岗区康宁小区的10户居民和楼下一家浴池长达一年的相邻权纠纷,随着法院终审判决的到来,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这起纠纷让双方对相邻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13日,家住康宁小区1号楼顶层的居民李凤华向记者介绍了情况。2003年10月的一天,她打开窗户,忽然闻到了一股很浓的烟味,原来一楼业主开办了一家浴池,由于浴池使用的是燃煤锅炉,为了排放燃煤产生的烟尘,浴池主人就沿着楼上住户的外墙体竖起了十几米高的烟囱,烟味就是从烟囱出口飘出来的。

  据李凤华介绍,烟囱立起来后共涉及到楼上10户居民的利益,居民们认为,浴池所排放的湿气和异味对他们所居住的环境造成污染,并且浴池主人没经他们同意就安装了烟囱,就要求浴池主人拆掉烟囱,但多次协商却没有结果。

  2003年10月30日晚,10户居民把烟囱拆掉了。几天之后,10户居民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浴池主人将10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居民停止侵害浴池排烟的权利,不要妨碍浴池的合法经营。

  “本来是楼下浴池安装的烟囱妨碍了我们,结果我们却成了被告,浴池方竟要求我们排除妨碍!”李凤华告诉记者,成了被告后,10户居民意识到自己私自拆掉烟囱的做法有些不妥,在应诉的同时,联名将浴池反诉到法院。

  2004年3月25日,哈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下达了一审判决,认定10户居民擅自拆除浴池烟囱是不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认为,浴池主人在未经全体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装烟囱也是不合法的。一审判决后,浴池方面提起了上诉,日前,哈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起这起纠纷,李凤华告诉记者,官司对居民的影响很大,当初他们不懂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没想过起诉对方。只是简单地认为,将烟囱拆掉就行了,没想到这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同样在这起相邻权纠纷中感受颇深的还有浴池的经营者。据浴池的负责人介绍,浴池开业时经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批,各项手续都很齐全,而且浴池是先入住的住户,没想到竖起烟囱还要与楼上的居民协商,损害了邻居的相邻权,结果自己败诉了。

  挡光、噪音、滥建护栏

  皆是侵犯相邻权

  14日,记者来到哈市南岗区法院哈西法庭,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炳跃告诉记者,近几年,随着百姓维权意识的提高,涉及相邻权纠纷的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呈现投诉趋热的态势。以哈西法庭为例,今年涉及到相邻权纠纷的案件就有十几起。

  王庭长介绍,相邻权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提出来的。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权利。

  谈到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有哪些时,王庭长介绍,法律上主要规定了四种侵权类型:1、妨碍他人正当的截水、排水权利。2、妨碍他人合理行使通行权。前不久,南岗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安装防盗门而引发的相邻权纠纷。3、侵害他人的通风权、采光权。比如康宁小区居民和一楼浴池业主的纠纷就是通风权受到侵害而引发的官司。4、侵害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及休息权。这类侵权行为又可分为噪音侵权、花木侵权、热气侵权等不同类型。如家居装修时的噪音、饲养宠物过程中的鸡鸣狗叫,都会因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起居和休息权利而产生相邻权纠纷。

  王庭长告诉记者,法律不可能涉及到所有侵犯他人相邻权的行为种类。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已经出现很多类型的侵权行为。但只要不动产对相邻各方的行为、对他方的正常、合理的生活起居造成了妨碍,就都有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相邻权。

  受害邻居获赔有点难

  周先生是哈市动力区某小区四楼的居民,三楼的居民在阳台安装了防盗栏。在安装过程中,周先生多次找到三楼居民,称小偷可能沿防盗栏爬进自家阳台,可能会造成自家被偷盗的情况。可三楼居民却称,一楼、二楼的住户都安上了防盗栏,他也是为了安全起见才安装防盗栏的。况且,他是在自家的阳台上安装防盗栏,不关周先生的事。最后,三楼的居民还是安上了宽40公分的防盗栏。

  2003年9月,周先生家被盗,丢失了金银首饰、手表等贵重物品价值6000多元。“当时门没有被撬的痕迹,可我家阳台窗户却被撬开了,我怀疑小偷是沿着楼下的防盗栏爬上来的,我找到楼下的住户要求赔偿,可楼下的居民认为是我家防盗不力,与他们没有关系,所以根本不理我们。”周先生说。一气之下周先生将三楼住户告上法庭。最近,审判结果下来了,因证据不足,周先生被判败诉。

  周先生告诉记者,自己败诉的理由是由于证据不足,因为公安机关一直没有破案,虽然怀疑小偷是借助楼下防盗栏爬进来的,但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抓到,在案子没有结论的情况下,自己只能败诉。

  哈市道外区法院民事审判庭李在华法官告诉记者,《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了侵犯相邻权有三种承担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损失。其中排除妨碍主要适用于相邻侵权仅造成“妨碍”的场合,而近邻的妨碍致邻居损失时,则适用“赔偿损失”的救济手段。李法官坦言,在接触到相邻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结果大多为前两项内容,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而判决赔偿损失的案子少之又少。像周先生那样要求“赔偿损失”的案子,在取证上就是一个难点,周先生要想打赢官司就要证明小偷是沿着防盗栏爬上来的。其次,即使受害的周先生能证明这一点,楼下的居民支付赔偿金的数额也是一个问题,楼下居民私建防盗栏的行为,在这起盗窃案件中究竟起着多大的作用,审判过程中该如何定性,相关的司法解释,目前还是空白。在《民法通则》中,对处理相邻权纠纷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公平合理”。但这样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并对受侵害的当事人进行救济等问题,成为受害邻人获得赔偿的难点。

  维护相邻权需要增强法律意识

  提起相邻权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黑龙江启南律师事务所王赛红律师说,大部分相邻权受到侵犯的纠纷,事实很清楚,但受害者真要保护自己的权益却不容易。这是因为此类纠纷牵涉的部门多,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很多人只能忍耐或采取过激行为。对此,王律师称,其实办法是有的,关键要提早找对部门、用对方法,而不是出现问题后再打官司。

  据王律师介绍,相邻权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有野蛮装修、噪声损害、废气污物污染环境、占据公共设施和遮挡他人光照等。这类纠纷,根据案例不同,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以周先生的经历为例,周先生在邻居私建防盗栏之时就可以向小区物业反映,请求解决。如果还得不到解决可就相邻权受到侵犯向法院起诉,要求楼下居民排除妨碍。而康宁小区的10户居民在处理浴池竖起的烟囱时,也应先向小区物业反映,而不是擅自拆掉烟囱,做了违法的事。不仅受害方要有相邻权意识,而且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也应有维护邻居相邻权的意识,比如周先生的邻居如果真的需要安装防盗栏,应用宽度窄、坡形的防盗栏,防止小偷的攀登,而康宁小区一楼浴池的主人在竖起烟囱时,就应考虑到应取得楼上居民的同意,从而避免影响与邻居的关系。总之,要想很好地解决相邻权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居民增强法律意识,在维护自己相邻权不受侵害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相邻权。

  (生活报)

  作者:迎佳节披彩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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