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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非法报刊暴露在阳光之下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0:54 法制日报

  让非法报刊暴露在阳光之下———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有关人士谈查处非法报刊

  韩家文 靳华

  11月中旬,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再次向社会公布60
种被依法取缔的非法报刊名单后,引起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极大关注。如何有效鉴别非法报刊?对非法报刊如何处理?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出版物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出版物市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日前,记者走访了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场监管处副处长王喜凯。

  问:正式报刊有哪些特征,一般读者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报刊?

  答:非法出版物常常具有极大的欺骗性,但广大读者如能掌握一些出版常识,就能大致对非法出版物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并防止上当受骗。

  分辨是否正式报刊的最基本的方法就是看有无国内统一刊号,即CN。《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规定:CN号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负责分配给各省连续出版物的代号,它以CN为前缀,由6位数字及分类号组成,其结构为CNⅹⅹ—ⅹⅹⅹⅹ/YY,CN与6位数字之间空半个汉字空,6位数字的前2位与后4位之间用半字线“—”隔开,前2位为地区号,依据GB/T2260中的数字码前2位给出(如北京为11,山东为37,湖南为43,广东为44),后4位数字为地区连续出版物的序号,分类号主要用来说明连续出版物的学科范畴,通常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第四版)》的基本大类给出,如文化教育类为G,分类号放置在国内连续出版物号6位数字之后,用一斜线“/”隔开。

  正式报纸和期刊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严格审批,必须要有国内统一刊号CN。除此以外,正式报刊还可以申请获得国际标准刊号ISSN,也可以不申请。作为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一般只限行业内部交流,不公开发行,所以可以没有刊号。但其出版必须经过行政部门审核,并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国内正式报刊版权页信息一般比较完整,包括主管、主办单位,刊号,出版、发行、印制单位,国内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定价等。

  而非法报刊版权信息大多不完整,大多只有国际刊号而无国内统一刊号。即便有,也是胡乱编造的。一些境外非法报刊版权信息中经常出现的CNⅹⅹ—ⅹⅹⅹⅹ/NR、CN(HK)NRⅹⅹⅹ/ⅹⅹⅹ、CNⅹⅹ—ⅹⅹⅹⅹ/HK等均不是国内统一刊号。另外,非法报刊刊名多冠以“中国”字头,出版单位也多标有诸如“中国新闻出版社”、“中国国际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中国新闻出版集团”等字样,报刊的注册地点也多在境外。当然,如果通过上述方法还识别不了,就需要及时与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地“扫黄”办查询、举报。

  问:如何查询报刊是否属于正式报刊?如何举报非法报刊?

  答:查询报刊是否属于正式报刊,可以与新闻出版总署报纸期刊出版管理司取得联系,联系电话:010—65212787。另外,新闻出版总署将很快设立国内正式出版报刊网上查询系统,届时将把所有已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的数千种正式报纸、期刊的名称、刊号、主管单位等信息在网上公开,供人们查询浏览。读者可以多留意“中国记者网”和“中国扫黄打非网”等网站相关提示信息。

  举报非法出版活动,可以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或“扫黄”办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举报,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的举报方式有信件、传真、电话和网络举报等多种方式。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四南大街85号全国“扫黄”办案件督办处

  邮编(100703);

  电话:010—65212870;

  传真:010—65595764;

  网络:(中国扫黄打非网)。

  问:如何防范和应对非法刊物假记者的采访?

  答:非法报刊名单公布后,我们接到不少电话和邮件,询问一些报刊是不是非法期刊,一些企业也咨询如何辨别假记者和应对他们不断的“骚扰”。

  对此,我们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遇到有新闻媒体记者采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凡单位或个人遇到有记者采访,一般应首先要核实该记者的身份,查看记者证、介绍信,核实该人身份后再决定是否接受采访;其次看采访的内容,正常采访一般都是从工作出发,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一般不应附加其他条件,而非法报刊采访的最终目的往往为了拉赞助、做广告、收受礼金乃至敲诈;再者就是要求对方提供正式出版的样刊、样报,以便进行鉴别。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于记者证的具体管理办法,大家可以在“中国记者网”上查询;大家还可以从该网站对记者的身份进行核实,以辨真伪。若发现了假记者,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有关管理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若构成犯罪,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问:目前对非法报刊查处法律依据是什么?还有哪些不足?

  答:取缔和查处非法报刊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颁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报纸、期刊管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业务的,要没收出版物和从事非法活动的主要工具、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8年12月23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复制、发行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要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但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欠缺的地方。像《出版管理条例》只对新闻出版管理做了宏观规定,在具体操作上,相关条款需进行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特别是对出版物进出口管理规定、境外媒体在内地开展业务的管理规定、对境内非法报刊的管理规定还应进一步细化。此外,部门法规之间的衔接也有待完善。比如工商部门对广告类印刷品的管理应当更加规范。现在内地一些不法书商开始转换手法,注册一个广告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广告许可证号出版制作广告类印刷品,连续出版,内容远远超出了广告商情的范围,俨然成为一本刊物。但是对广告类印刷品的管理属工商管理部门,而工商部门的监管又难以真正到位,新闻出版部门对这种貌似刊物的广告印刷品管理上又有所顾忌。这些“真空”地带,往往给不法分子钻了空子。还有,在当地,传媒融合是大势所趋,报刊等传统媒体与网络关系更为紧密,加强对网络出版秩序的监管势在必行,而目前我们还缺少对整个媒介进行宏观监管的办法,这方面也需要加强。

  问:如何处理非法报刊?今后将如何加大对非法报刊的查处力度?

  答:目前对非法报刊的处理主要依靠的是各地扫黄打非、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线索,调查核实情况后,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包括收缴非法报刊、没收用于非法出版活动的设备工具(如电脑、打印机及照排设备等)、按照非法经营额和获利额处以一定程度的罚款等。同时由新闻出版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依法对非法报刊机构予以取缔。当然,如果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构成了犯罪,还将移交司法部门刑事立案。在这方面,江苏、山西等地查处非法报刊的做法值得肯定,不但依法取缔非法报刊,而且对涉案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为了遏制住非法报刊的猖獗态势,全国“扫黄”办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打击非法报刊的专项行动,坚决取缔非法报刊和非法设立的采访机构、编辑机构、民间社科研究机构,坚决打击利用非法报刊、假冒记者证从事诈骗活动的行为。再有就是管住印刷,集中整治印刷业,坚决堵住非法报刊的源头。同时,完善社会监督体系,接受和认真处理群众举报,继续向社会公布和曝光非法报刊,让非法报刊暴露在阳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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