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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处罚卖淫嫖娼新规:嫖娼双方强制检查性病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2:01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钟欣)日前,江苏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证据规格、量罚基准和工作规范等作了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卖淫嫖娼案”进行处理时有了细杠杠。

  《指导意见》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区分不同情节,提出了从轻和从重处罚的意见。如,规定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70周岁以上人员初次卖淫、嫖娼的,因生活所迫初次
卖淫的,以及初次卖淫、嫖娼未遂,卖淫、嫖娼中止的等,予以从轻处罚;对公开招嫖和利用网络卖淫的人员,以及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而卖淫、嫖娼的,从重处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治疗。

  据了解,以往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时,由于没有具体的量罚标准,公安民警在办案时执法尺度难以把握,执法随意性较大,《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范。

  (晓航/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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