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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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2:03 大华网-汕头都市报 | ||||||||
4年起草砥砺13易稿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在经过4年起草砥砺、13易稿,与近500万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正式提请25日开始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
这一草案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职级、奖励、纪律与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这一草案增添了2章15条,不少内容均有新的发展和突破。专家认为,草案凝结了我国10多年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一些做法,并且已经基本解决了法律起草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重要问题,基本上比较成熟。 1993年,我国正式确立公务员制度。11年来,公务员制度推行取得较大进展,公务员立法条件日趋成熟。 引入“引咎辞职”制度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引咎辞职”制度引入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按照草案规定,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草案还规定,领导成员应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草案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警告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公务员受除开除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将实行正常增资机制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正常增资机制。 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 按照草案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能力、工作实绩、年功等因素,体现不同职务、职级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草案还规定,公务员按照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水平。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草案同时还规定,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公务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将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