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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有咎不辞职就责令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2:43 东南快报

  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审议

  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公证法草案、公务员法草案、可再生能源法草案等首次提请25日开始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康生就委员长会议提请审
议的反分裂国家法草案作了说明。

  反分裂国家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经过慎重考虑和多方论证,为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而适时启动的。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世界通用的做法。我国人大通过立法形式来“反独止独”,是天经地义。

  反分裂法一是有利于依法治国;二是有利于依法“止独”;三是有利于依法扬威。有了反分裂法的支撑和保障,一旦“台独”分子试图把台湾从祖国的版图中分裂出去,中国人民解放军就可师出有名,缉拿“台独”一伙不法之徒。

  公务员法草案

  受国务院委托,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向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公务员法草案的说明。这也是我国首次专门就人事管理进行立法。

  这一草案共20章103条,对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职务职级、奖励、纪律与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以及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公务员的管理机构和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等一系列内容作出了全面规定。

  工资实行正常增资机制

  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国家实行工资调查制度,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能力、工作实绩、年功等因素,体现不同职务、职级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草案同时还规定,除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外,任何机关不得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不得增加或者扣减、拖欠公务员的工资,也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福利保险待遇。

  聘任制纳入管理范畴

  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公务员法草案将聘任制引入公务员管理当中,规定机关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草案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至5年,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个月至6个月。草案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国家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实行职位聘任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种情形不得辞退公务员

  草案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原系领导成员的3年内,其他公务员2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营利性组织、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营性活动。

  草案还规定了四种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引咎辞职将成为制度

  草案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草案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职级,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职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级、原职务。

  公务员必守15项纪律

  草案规定了15项公务员禁止发生的行为,分别是: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贪污、腐化、行贿、受贿,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公证法草案

  执业有过错将被追究责任

  首次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引入了责任追究制度,以便从源头上防范公证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应该建立业务、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受国务院委托,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向25日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了关于公证法草案的说明。

  提请审议的公证法草案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公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的除外;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公证员追偿或者部分追偿。

  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的;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给公证当事人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公证机构有5“禁区”

  与此同时,草案明确了公证机构的“行为禁区”: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员有9“禁区”

  草案同时明确了公证员的“行为禁区”: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4种人不得任公证员

  草案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违纪被辞退、开除公职的;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

  禁止向江河湖泊倾倒垃圾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25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报告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

  草案增加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倾倒、堆放废物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这一规定,对城市和农村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同样适用。

  根据审议意见,草案对农业固体废物处置的条款作出修改,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四类司法鉴定实行登记管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以铭25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汇报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草案的修改情况。

  决定草案增加条款,规定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以便于法庭准确查明相关事实。

  草案还明确,国家对从事四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可再生能源法草案

  拟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制度

  根据我国电价改革的实际情况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要求,并借鉴国际经验,首次提请25日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可再生能源法草案规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分类上网电价制度,即按照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小水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不同的技术类型和成本水平,确定不同的上网电价。(来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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