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法草案:公证员不得他处“炒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6:23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为相关机构和人员划定“行为禁区” 草案为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划定了“行为禁区”,明确了几种禁止发生的行为。 草案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合同(协议)、委托;遗嘱、声明;继承、财产赠与、财产分割;婚姻关系、亲属关系、收养关
公证机构的“行为禁区”: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或者出具虚假公证书;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员的“行为禁区”: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从事其他有报酬的职业;为本人、配偶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配偶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私自出具公证书;为不合法、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取公证专用物品;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