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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改革要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6日16:36 南方周末

  作者:于建嵘

  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在大力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据称,这一举措是继土地承包经营、乡镇企业改制后的又一次波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变革,是新形势下推动农村科学发展,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向市民转变的一次具有深远意义的探索。而据我最近在农村进行调查所了解的情况,这项改革在推进中存在许多问题
,如果不能认真对待和解决这些问题,将会给农村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问题之一,强制性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成为了剥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段。始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基于东南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工业化与农村城市化的快速推进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经营形式。它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其一就是整合农村社区的经济资源,把集体经济资产其中主要是土地折股量化到人,把农民的土地资源变成参与生产、分配和收益的资本,以利于统一经营。而实践表明,这样做是需要条件的。这个条件不仅是经济发展的状况,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农民的自愿。现在某些地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改革,并不具备土地可以集中开发和使用的经济条件,只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政绩和某些社会强势集团或人物为了控制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而否定中央一再强调的稳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政策,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推行的。这种以改革的名义强迫农民交出经营承包的土地,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所具有的社会危害应是显而易见的。

  问题之二,不规范的农村股份合作制成为了少数人转移和侵吞集体资产的工具。农村股份合作制第二个方面的内容,是参照股份制的组织治理结构成立股份合作组织,也就是按章程规定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来统一经营管理。从理论上讲,股份制作为规范而有效率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以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高素质的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人才为基础的。而目前在农村股份合作组织中并不具有严格的规章制度,更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人才。一些股份合作组织的董事会完全由少数权势人垄断,“内部人控制”现象十分严重。他们以股份合作制不是严格意义的公司制为借口,而不接受国家公司法的管制;又以股份合作制已不同于村民自治组织这样的说辞,而不接受村民的监督和管理。这些人通过各种手段在“合法”转移或非法侵吞股份合作组织的资产而发家致富,股份合作组织则逐渐空壳化。

  问题之三,不完善的农村股份合作制在加大农民生活保障的社会风险。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按设定的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分红的前提是要有红利可分也就是在经营中盈利。现在的实际情况是,许多农村股份合作组织除了出租或私售土地可以获得一些利润外,兴办的其它产业由于经营成本极高并难以适应千变万化的市场情况而很少有获利的。如果那些以土地为投入的经营行为一旦失败,就把农民最后的生活保障都输掉。而且就是有了一些经营业绩,还有一个公平公正分配问题。如果不能建立一个让人人都可以获利的机制,就会使这些组织中的一些人不能获得应得的收益。由于这项改革是以农民交出土地经营承包权为基础的,如因分配不公使部分人哪怕少数人不能从中获利,也就意味着这部分农民因此而失去了最后生活来源,这势必影响社会政治稳定和发展。

  当然,我所列举的这些问题并不是要否定这项改革。而是在反对和批评某些地方为了所谓的政绩不顾是否具备条件和农民是否愿意,正在采取各种方式强制性地推行这项改革。在我看来,无论什么样的制度创新,如果不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社会劳动效率,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就不是真正的改革。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首先要做到的,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尊重和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被许多事实所证明了的,也是我国农村改革所获得的最为宝贵的经验。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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