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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操作的条款要慎重入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4:1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张金岭

  在日前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大会作的说明中说,为了严肃公务员纪律,“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和“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将被视为违反纪律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

  公务员法草案中的这两条禁令,作为对公务员行为的基本规范,都是应该的,是完全正确的。但如果没有实施的细则,如果没有可操作的具体规范,这两条用来监督公务员行为的法律条文,不但实施起来不易,也有可能侵犯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这样说绝不是杞人忧天。什么是“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其标准是什么,由谁来下结论,在何种程序下做出结论?要把这些问题搞清楚,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比如,一些地方发生了群死群伤的灾难性事故之后,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政绩和面子,常常会隐瞒真相,如果当地的公务员敢于批评这种有损人民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是维护政府声誉呢?还是有损政府声誉呢?毫无疑问,这是真正维护政府声誉的做法,但是,如果这种做法被当地政府认定为“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我们该怎样面对它呢?

  所谓“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也要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公务员对抗的“上级决定和命令”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这种“对抗”本身并没有错。在近年来出现的成克杰、李嘉廷、程维高等腐败大案中,这些手握大权的核心人物,哪一个没有下达过违法违纪的“命令”?如果有哪一个下属敢于对抗这样的“命令”,却被以“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为由给予行政处分,这一定会冤枉好人,纵容坏人。

  这样分析,绝不是否定公务员法的这两处立法条文,而是说,公务员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批评政府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做法,不是对政府声誉的损害,而是对政府声誉最好的维护。

  政府的声誉,最终要建立在一切“决定和命令”的合法性上,建立在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道义上,而不是建立在公务员或非公务员对政府的褒贬上。对公务员言行的评价,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原则为标准,必须建立透明的程序化的评价体系,否则,这两处立法条文很可能会被违法乱纪的官员利用,成为他们“依法”打击和排斥异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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