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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穷人的无奈之恶”从轻处罚是一种进步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4:1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曹林

  对于恶行必须惩处,但成熟的文明对“穷人的无奈之恶”常常持一份体贴和同情之心,而在不成熟的文明中则得理不饶人地不加区分。

  据《新华日报》报道,在江苏省公安厅最近出台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
见》中,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案有了“细杠杠”,今后办案不能仅罚款了事,还应区分不同的情节,根据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罚,其中一个最大的亮点是:对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予以从轻处罚。

  很显然,“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属于“穷人的无奈之恶”,对其“从轻处罚”是一种建立在社会现实和尊重人道原则之上的正确做法。

  一个饿急的人在街上抢食物吃,一个身无分文的人通过偷窃或出卖肉体的方式得到金钱,一个穷人违章占道躲避城管在街边卖烤红薯等等,这些行为虽然都无疑是“恶”的,但都是“无奈之恶”,是与贫困紧密相连的一部分。我们体贴贫困,不仅要体贴物质上的贫困,也要从轻处罚与物质贫困有关的种种非理性行为,把它们同其他的“恶行”区分开来。

  现实中的许多现象表明我们在这方面有所欠缺:为了城市形象无情地驱逐一个城市的拾荒者,为了市容无情地把街头穷人卖烤红薯的摊子踢翻,为了创收对卖淫者不加区分地进行重罚,为了商业开发对贫困人群的房子铲之而后快,为了治安重罚“讨薪跳楼秀”等等。

  我们可否知道,对一般恶行严惩的示范作用可以抑制社会的犯罪冲动,而对“穷人无奈之恶”不加区分的严惩,有可能让他们陷入更大的贫困和更无助的绝望,如被罚款后生活雪上加霜,被踢翻摊子后失去生计,这对整个社会没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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