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为民请命”之机勒索钱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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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6:37 山西晚报 | ||||||||
本报讯(记者康景林)代表太原市上马街50余户居民打赢拆迁官司的李卯元,因诉讼过程中对开发商有不法行为被检察院盯牢。12月21日,他接到了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处其犯有敲诈勒索罪处以有期徒刑7年的判决;他所获得的近88万余元非法收入被法院勒令追缴,发还山西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推为诉讼代表人“为民请命”李卯元犯罪缘于本案被告对其所居住地的拆迁。原来
抓住开发商漏洞勒索钱财2003年,民盛公司突然向警方报案,称李卯元在“回迁”一案诉讼期间对其进行了敲诈。今年8月12日,迎泽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迎泽区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9月,李卯元以山西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手续不完备、漏缴税款为由,向该公司经理赵某索要150万元,进行敲诈。9月23日,赵某与李卯元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公司补偿李卯元70万元及房屋3套。9月25日,赵某将50万元转入李卯元指定的银行账户;10月4日,公司再给李卯元一张存有10万元的农行卡;10月10日,公司将3套房屋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李卯元应交而未交房款28万余元。”检方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这位“为民请命”的诉讼代表人的刑事责任。检方同时指控称,“2000年2月至2001年12月间,李卯元以帮助诉讼和完善5号楼善后工程为由,向52户居民收款59万余元,除因公支出19万余元外,剩余40万余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迎泽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卯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山西民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办手续不完备及漏缴税款为由,对该公司经理进行要挟并索取钱财,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指控成立,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李卯元代理拆迁户诉讼及集资完善5号楼的后期工程、收取集资费的事实虽可认定,但由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足,所以对诈骗罪不予支持。(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网络编辑:郭剑)论坛交流用户名: 密码:进去看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