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有两套房才给办按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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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7:20 齐鲁晚报 | ||||||||
新司法解释规定生活必需品不得抵债,所以银行对按揭房可能无法实施拍卖等抵押权,由此已经引发新的问题--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一条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的司法解释,眼下在银行界掀起波澜。有人担心:今后部分买楼者申请按揭,门槛可能提高。
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如果贷款人由于种种原因无法还款,而银行对生活必需房屋又无法行使抵押权,那么房贷风险就必然会增加。”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个司法解释对个人住房贷款,尤其是收入较低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影响比较大。“现在关键看明年一二月份的房贷情况,如果相关房贷案件上升,银行的房贷政策就可能要收紧,尤其是对经济适用房的贷款人审查将更严格。”一家银行房贷部的负责人说。 最高法院为何规定对被执行人的“必需”居住房屋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最高法院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出台该规定之前也有此不同的声音,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采纳这种观点,主要是考虑到在社会保障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必须保护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存权。 另据了解,受该“司法解释”影响,宁波一些银行发放住房贷款已经变得谨慎,“最好是借款人拿两套房子做抵押,只贷一套的钱。”交通银行宁波分行有关人士说。该银行明确表示,申请抵押贷款、借款除了用于抵押的房子,还必须有其它可供居住的房子。而上海银行业重申,按揭者首付至少要5万元,这样即便将来“断供”,银行也可用这笔钱为其安排其它住所,然后处置抵押房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