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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龄童上学路上被撞瘫痪 两年半诉讼获赔60余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7:31 荆楚网-楚天金报

  07:31:33)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特约记者王斌华报道:鄂州一名七龄童上学路上惨遭横祸,被出租车撞成四肢瘫痪并失语,经两年半艰难诉讼,昨日,该七龄童的父亲、鄂州市麻纺厂职工王中安收到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维持鄂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判决三被告共赔偿618425.82元。

  2002年6月28日,七龄童王爽的父亲王中安作为原告王爽法定代理人,将湖北两家公司
和车主严斌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告上法庭。两年多来,王中安作为法定代理人为了给无辜的孩子讨一个公道,先后经过鄂城区法院、鄂州市中级法院、湖北省高级法院多次开庭审理,今年12月26日湖北省高级法院终于有了一个终审判决。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6月12日,下午13时35分,原告王爽乘坐鄂州市麻纺厂通勤车去鄂州市吴都小学上学,当车在鄂州市武昌大道通用机械厂路段停靠时,原告王爽下车与同学们一起过马路,被被告肖成国驾驶的鄂GT0405号出租车撞倒,原告王爽由路人送往医院抢救。2001年7月3日,鄂州市公安局直属交通警察大队作出1056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肖成国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爽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爽受伤后在鄂州市中心医院和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共计诊疗276天,诊断为:脑外伤后失语、四肢瘫痪。鉴于原告王爽目前尚需康复治疗,对其提出残疾补助费待评之后和就康复期间因康复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另行起诉。

  判决如下:原告王爽的医疗费、后期康复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7139.72元,由被告车主严斌开承担618425.82元,被告湖北大通运业集团鄂州市大鹏运业有限公司、湖北大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大鹏运业有限公司已支付191176.28元应予冲减;先予执行被告大通运业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0元亦应冲减),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余下68713.90元由原告王爽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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