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业秘密”敲诈原单位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7:37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新华社合肥12月26日电 职工辞职后以自己掌握原单位的“商业秘密”敲诈原单位。近日,安徽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4年。 经查,杨某系江西省高安市人,受聘于宣城市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专门从事电脑软件开发工作。2003年12月17日,杨某因对公司将其从文管部门调整到生产车间很是不满,便主动向公司申请离职,并离开了宣城市。
随后,杨某在上海打电话给原公司领导,称自己手上目前有一张存有公司商业秘密的光盘,让其拿60000元现金来赎,否则就对外泄露。该公司有关领导担心一旦光盘中的秘密泄露,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便答应了杨某的要求。今年1月19日先汇款5000元给杨某,并允诺剩下的钱款将尽快办理。今年2月10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杨某退还了公司的5000元。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法庭鉴于被告人杨某当庭能认罪悔罪,赃款也能全部退清,从轻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4年。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不服判决,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宣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得当,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编辑:解西伟【发表评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