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处罚卖淫嫖娼出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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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8:43 燕赵都市报 | ||||||||
据扬子晚报记者近日了解到,江苏省公安厅制定的《关于办理卖淫嫖娼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不同情形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划出“细杠杠”,而且不能仅罚款了事,还应处以相应的治安拘留或劳教等处罚。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人员,必须进行强制治疗。 《指导意见》还规定公安机关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不得干扰群众正常的娱乐生
据了解,以往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这一社会丑恶现象时,由于没有具体的量罚标准,公安民警在办案时执法尺度难以把握,执法随意性较大,《指导意见》的出台,对公安机关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作出更为严格的规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