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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出租屋神秘死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12月27日09:06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胡然)女青年史某在与男友郭某同居的房子内神秘死亡,身上却没有明显外伤伤痕。当时只有郭某一人在场,但他一再声称自己并没有殴打对方。经尸体检验,发现史某死前曾被人打击头部,同样“要命”的原因还有:史某患有多发性脑血管畸形,且当晚饮酒并服用摇头丸。正是上面的种种综合原因导致史某死亡。日前,经审慎考虑,走访调查大量证人证言,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离奇案件作出判决,认定郭某曾与死者发生争吵并打击其头部,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且综合上述多因一果的死亡原因,从宽判处郭某
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1万多元。

  案发前,郭某和女友史某在河北区白庙的一处平房租房同居。今年3月10日凌晨,郭某与史某在同居房内因琐事发生口角,郭某用手击打被害人史某头部,因史某患有多发性脑血管畸形,且当晚饮酒并服用摇头丸,被郭某击打后,致广泛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疝形成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后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郭某在答辩时,辩解称他没击打史某头部。因事发时没有第三人在场,法院进行了深入调查。与史某同在酒店当服务员的张某某证实,事发当夜史某曾经饮酒;包车司机证实,当夜凌晨1点将史某送回租住地;史某的朋友证实,史某当夜凌晨2时30分给她打电话称和家里人打起来了;何某证实,当夜凌晨3点,他和郭某一起将史某送到医院抢救。综合相关的尸体检验报告,法院认为,依据上述证据,应予认定被告人郭某打击被害人头部这一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但被害人的死因既有外因(打击头部),也有内因(被害人患有多发性脑血管畸形,且当晚饮酒并服用摇头丸),属多因一果,对被告人郭某可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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